2020年9月,王某某在睢宁县城某超市购物时,趁人不备偷盗他人苹果手机一部。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睢宁检察办案故事走进最高检检察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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