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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被依法判决
2021-04-06 09:06: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王某某在睢宁县城某超市购物时,趁人不备偷盗他人苹果手机一部。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