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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被依法判决
2021-04-06 09:07: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偷盗电动车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