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袁某某、陈某某盗窃罪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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