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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仝某某和庄某某被依法判决
2021-08-25 16:23: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仝某某和庄某某明知宋某某向其出售的铜排为违法犯罪所得物,为非法获利仍予以收购。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仝某某和庄某某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仝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