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刘某某驾车时因超车问题与周某某发生争执,后尾随周某某,待周某某停车后,刘某某驾车撞击周某某轿车,致周某某及前方停放轿车受损。经鉴定,被损坏两辆轿车损失价值为19862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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