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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空壳公司“遍地开花”成为犯罪“培养皿”亟待引起重视把好经营监管
2020-12-08 09:48: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随着《公司法》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取消下限,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允许公司发起人出资“零首付”,“1元办公司”不再是梦。改革本意是为了盘活市场,扶持企业发展,但一些不法人员搭发展“顺风车”注册成立各类空壳公司,或进行公司信息买卖,或直接利用空壳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018年以来,睢宁县检察院办理利用空壳公司从事各类犯罪活动案件件14件19人,主要涉及非法传销、骗取贷款、虚开增值税发票、串通投标等犯罪。

  一是粉饰形象“割韭菜”,非法传销“如虎添翼”。不法分子利用公司合法资质,租用“阿里”服务器、上架应用商店、注册商标等,以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无形中使投资者们产生正规运营的心理,极大地降低了投资者的心理防线。

  二是提供担保“做样子”,骗取贷款“轻而易举”。向银行申领贷款,往往需要严格的条件限制。为了获得办理贷款资格,不法分子提供虚假申请贷款材料,将空壳公司混淆其中,互相担保,加之银行轻信形式审查,使得成功骗取贷款。

  三是利用资质“开假票”,折抵税款“触目惊心”。生产经营中,部分公司在经营业务量有限的情况下,为了少交税款,向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空壳公司购买发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在利益驱动下,市场上大量空壳公司以“开假票”疯狂牟利。

  四是参与陪标“假竞争”,低价中标“屡屡得逞”。一些空壳公司专门从事串通投标业务,帮助不法分子提高低价中标率,直接干扰一些真正有实力的公司参与投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

  五是信息交易形成“生态圈”,推波助澜滋生其他犯罪。通过个人申请或从他人处购买,行为人获得大量空壳公司信息,但其并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而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群等平台出售注册公司信息,购销公司信息交易呈现链条化,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

  【检察官说法】

  一是强化源头管控,加强登记审查。建议实行书面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工商部门通过实地调查、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回访、建立检举揭发奖励制度等方式核实申请注册公司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强化对工商登记信息分析,及时发现企业运营异常状况。二是多方协作联动,有力打击犯罪。税务、银行、司法、行政机关共享线索和信息,完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利用空壳公司及公司信息实施犯罪行为。对未达到刑法犯罪标准的违法行为,对所涉空壳公司企业要严格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列入实现黑名单等。三是积极开展宣传,提升法治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强化以案释法,大力开展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根据利用空壳公司实施犯罪活动的特点、手法、趋势,进行靶向性宣传,引导群众提升对该类犯罪的危害性及承担的法律后果认知,增强法治意识。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