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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淳化: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告人一审获刑
2021-05-11 08:20: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非法狩猎罪有应得,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我服从法院判决,愿意就损害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4月6日上午,在接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后,被告人郝某某向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作出表态。

  被告人郝某某家住陕西省淳化县车坞镇龙虎村,这里经常有野生动物活动。为非法获利和满足自己的“口福”,郝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开始,将非法制作的两个捕猎工具“电锚”架设在龙虎村芦子沟的沟渠里,此后6天,共捕得狍子一只、野猪一头,出售后违法获利769元。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被猎捕的狍子属于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被猎捕的野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淳化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郝某某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不仅涉嫌犯罪,还致使当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决定在严惩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侵权行为人履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义务。

  3月25日,淳化县检察院检察长张雅茹出席法庭,对该院办理的这起首例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起诉,建议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3500元,并就损害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在县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期间,检察机关特别注重以案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常识。被告人郝某某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3500元(该费用已由其家属代缴至淳化县检察院),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淳化县法院经审理,于4月6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电锚”等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769元予以没收;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3500元(已付清),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七个月内,就损害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在县级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本报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王永)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