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提高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质效,2020年8月7日上午,睢宁县检察院在看守所里就犯罪嫌疑人姚某涉嫌盗窃一案举行不公开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邀请了睢宁县公安局承办人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在听证开始前,签署了保密承诺书,告知各听证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的实现。
听证会上,睢宁县公安局就案件的基本情况、初步社会调查意见、逮捕必要性等方面进行阐释,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就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帮教条件等方面发表意见,各听证参与人在充分听取汇报后,对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进行发问,并发表了意见。
经讨论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嫌疑人姚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现有证据显示姚某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有较高的社会支持度,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会后,承办检察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训诫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针对姚某某家庭监护以及亲子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睢宁县检察院聘请家庭教育辅导机构,为姚某某父母提供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改善原有不良亲子关系和监护环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