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干警良好的检容风纪,规范着装要求,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按高检院统一规定的服装、服饰颜色搭配,成套穿着检察服(包括衬衣、领带),佩戴检徽:
(一)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二)进行刑事案件侦查;
(三)进行刑罚执行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院规定应当着装的场合。
二、检察徽标分为胸徽和领徽,佩戴的规定为:
(一)出席法庭必须佩戴胸徽,胸徽佩戴的服装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领徽是专门为春秋服和冬服佩戴的检察标志,用于出席法庭以外的其他公务场合,如工作需要亦可佩戴胸徽,夏服不佩戴领徽。
(三)胸徽和领徽不得同时佩戴,也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四)徽标佩戴的位置为:胸徽佩戴在夏服左前胸,中部高低与第一扣眼齐,左右居中;胸徽佩戴在男春秋服、冬服胸徽的左前胸,胸徽下端压手巾袋口2厘米,胸徽边距勃头边1厘米,女服参照男服佩戴。领徽佩戴在春秋服、冬服左勃头装饰口眼位置。
三、检察人员穿着检察服要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举止文明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
(三)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
(四)非因公务,不得进入营业性场所;
(五)不得佩戴检徽以外的其他徽章。
四、检察人员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穿着佩戴检察徽标的检察服:
(一)执行秘密侦查或其他特殊任务不宜着检察服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停职审查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检察服的情形。
五、检察人员应爱护和妥善保养使用检察服、检察徽标和领带,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检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