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驾驶员管理规定
2016-12-23 10:21:00  来源:睢宁县检察院

  一、驾驶员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使用。 

  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警管理,违章造成的后果一律由个人承担;要遵守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做好驾驶工作同时,服从院里工作安排。 

  三、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驾驶员执行任务期间不得开车办私事,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院里造成的损失。 

  四、端正服务态度,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完成好任务。驾驶员执行任务时按要求安全抵达目的地,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严格保密纪律。 

  五、驾驶员执行任务期间,需要等候的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离开等候地点,保证车辆使用人员随时能够找到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离开的,应向使用人员说明并在完成任务后立即返回等候地点。 

  六、驾驶员完成任务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办公室掌握车辆动态,再次派遣使用。不得借口在办公室或车上不报告。 

  七、执行任务期间车辆停放须确保安全,严防被盗。完成任务后,不论时间早晚车辆必须回院停放,绝对不允许车辆夜不归宿 

  八、驾驶员要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并在第一时间接听电话,非工作时间接到工作指令后20分钟内回到岗位;有一次未接听电话的通讯补助不予发放。 

  九、驾驶人员对所驾驶的车辆必须认真爱护和保养,每天要利用上班前的时间将车内清理整洁,使车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随时能够外出执行任务。做到勤擦试、勤保养。

  十、对纳入合同管理的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

  十一、驾驶员收入由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组成。基本工资为县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与其签订合同年限,每年递增50元。全年安全行车,年底发给安全奖300元。年终评选优秀驾驶员1名,奖励300元。

  十二、驾驶员有违反以上规定或违反院里规章制度的,发现一次扣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的,聘用人员予以解聘;对测评末位且满意率低于85%的聘用驾驶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转入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给生活费300元,连续两次末位的予以解聘。 

  十三、本规定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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