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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金钱开道,“劣质煤”摇身一变成“优质煤”
2020-11-05 09:00: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嫌疑人张某某安排人员购买热值为5000~5500大卡/公斤和4500~5000大卡/公斤两种煤炭,在一列火车的60左右节车厢内,只选择第1、11、21、31、41、51及最后一节车厢装高热值煤炭,其余车厢均装低热值煤炭,送进电厂并安排人违规操作抬高煤炭热值,其虚增的热值部分就是净赚的利益。据统计,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6月间,张某某通过此种方式累计销售煤炭金额共计2.43亿余元。为保证煤炭能够顺利销往电厂,不法分子一方面买通电厂采样、调度、程控等岗位员工,另一方面安排自己人员应聘电厂职位,成功打通煤炭流转各环节:在进站环节,通知火车站站调尽量安排火车晚上进电厂,掩人耳目;在对位环节,行车室保证尽快对位,加快卸煤速度;在采制样环节,采制样员“跳点”采样,提高煤炭热值;在燃运环节,翻车机将优劣质煤混合加仓,程控室则尽快让其将低热值煤炭加仓烧掉。嫌疑人姚某等人在电厂周围村庄内搜罗村民,组织应聘电厂采样班工作,并向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工资,让这些“内鬼”在采制样环节为其“大开后门”。电厂内的招投标、采购、站调、质检、巡检等各工作岗位员工纷纷中招被收买,高达40余人。其中,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27人,受贿最多的高达738万余元。不法分子将好煤、中煤、煤泥、煤矸石等掺在一起,燃烧后产生大量煤渣、SO2,不仅造成能源资源浪费,更对环境和土地带来严重威胁。

  【检察官说法】

  一是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加强对以次充好销售煤炭犯罪特点、作案手段等研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该类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惩治犯罪,预防犯罪滋生蔓延。二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煤炭流转重要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管,重点加强投诉举报、考勤监督等机制建设,加大防范力度;同时,企业探索用机器或机械化来替代包括采样在内的部分岗位功能,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三是开展针对性预防宣传。结合典型案例,围绕案件中反映的风险点,及时向企业提供“定制菜单”法治宣讲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经营和抵御风险。加强对员工的普法教育,引导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