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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检察院王珍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一起恶性抢劫、强奸案
2018-06-11 17:15:00  来源: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5日,由睢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抢劫、强奸案开庭审理,副检察长王珍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1月14日凌晨3时许,在睢宁县睢城镇红叶南路浙江商贸城D5区,被告人胡某手持水果刀对被害人王某(女,2001年出生)进行威胁,将王某的490元现金及微信内的300元钱抢走,并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王珍作为案件承办人通过认真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对案件进行了论证剖析和全面把控,做好了充足的出庭准备。

  庭审中,王珍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胡某进行针对性讯问,讯问环环相扣、切中要害,同时就本案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胡某进行了法庭教育。最后,被告人胡某当庭认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表示今后要吸取教训、好好改造,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此次出庭公诉是睢宁县检察院司法改革推进过程中,入额院领导带头到一线办案的一个缩影。自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启动以来,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入额院领导亲自提审被告人,审查案卷,出庭支持公诉,做到办案过程全参与,充分发挥了领导干部在司法办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