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至12月间,陈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睢宁县多地实施盗窃,窃取财物价值约人民币16656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睢宁检察办案故事走进最高检检察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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