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焦某某、陈某某违法伪造、销售、购买假币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焦某某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焦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一百七十五元被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扣押的电脑、打印机、数字印章等作案工具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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