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殷某某违反劳动法,通过殴打、扣押手机和身份证等手段强迫员工超时超量劳动。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劳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殷某某犯强迫劳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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