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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检察监督为国优企业解除“封印”
2022-05-30 09:0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公司账户保全解除后,我们得以放开手脚加油干,近几个月来发展势头良好!”5月18日,睢宁县检察院检察官对远在南昌的江西建工第三建筑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江西三建总公司”)线上回访时,公司负责人高兴地与检察官分享了这个好消息。

  2021年7月,因涉案工程位于睢宁境内,江西三建总公司先后两次被诉至睢宁县法院。原告要求江西三建总公司以及该公司徐州分公司支付相关工程款及利息损失,睢宁当地一家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针对江西三建总公司企业账户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9月22日作出裁定,分别冻结江西三建总公司企业账户4478余万元和2300万元。

  企业账户被强制冻结近6800万元,江西三建总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难免受到影响。江西三建总公司在积极应诉的同时,请求法院解除其账户保全措施,提出以本公司价值过亿元的办公大楼作为担保,却未能得到法院准许。

  2021年10月15日,江西三建总公司向睢宁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后,迅速开展了调取卷宗、实地走访、网络查询等调查核实工作。查明江西三建总公司是中国建筑业AAA级信用施工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5亿余元,资产总额45.37亿元,经营一直正常稳定。而企业账户被强制冻结,则给这家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因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公司在江苏宿迁的一处施工项目被迫停工。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调查中我们注意到,江西三建总公司作为一家颇有实力的省属国有控股施工企业,并不存在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法院保全裁定也未写明冻结企业账户的具体原因,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睢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五检察部主任戴广栋说。

  他进一步分析说,“法律规定,当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江西三建总公司身为被保全人,自身拥有足额不动资产可供保全,而选择按照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冻结企业账户,无疑有机械执法之嫌。”

  2021年10月19日,睢宁县检察院依法向审判机关发出监督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于11月15日作出裁定,以江西三建总公司办公大楼作为担保,解除企业账户的保全措施。

  这样一来,在原告诉讼请求得以保障、原审工程款纠纷案件继续依法审理的前提下,江西三建总公司得以解除“封印”,恢复了正常经营运转。

  2022年3月,这起财产保全纠纷审判监督案被徐州市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推荐至江苏省检察院。“我们的体会是,办理涉企案件要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办案理念,坚持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原则。”睢宁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林表示,“今后我们将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依法保障企业主体诉讼权益,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真正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

通讯员:王威、胡金明    记者:张旭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