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
刘培基同志任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张朝同志任县检察院法警大队大队长;
周晓梅同志任县检察院案件监督征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免去县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朱儒佳同志县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科科长职务;
免去黄伟同志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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