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频,可以修改并进行销售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多起涉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因修改并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睫视频教程》牟利,王某某被判侵权、赔偿对方3万余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教育资源突破时空界限,在越来越多的地区、人群之间流通共享,为网络空间注入了知识增量。知识类的微课程、微讲座,生活类的烹饪教程、家居妙招,都为广大网友带来了充满获得感的学习体验。而随着数字教育类内容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人动起了“歪脑筋”,想要坐享其成、不劳而获。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具有拍摄者独创性表达的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涉案教程视频作出抹去品牌标识、稍稍增加时长等轻微修改,并上传至网站牟利,是毫无疑问的侵权行为。无论是讲师的口头讲授、实操演示还是机位的变化、镜头的调整以及不同内容的剪辑,都凝结了视频创作者的创意和巧思,不容盗用。对其进行微改,不仅不能作为规避侵权的伪装,还涉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对广大网友来说,观看教程类视频,是一种简便而高效的学习新知识的方式。而每一条视频背后,都是创作者的智慧与经验、心血与付出。倘若进行简单微调后便可据为己有、传播牟利,不仅是对创作者权益的损害、情感的伤害,也会形成错误导向,带偏行业风气。只有保护好网络空间的原创动力与创新活力,杜绝劣币驱逐良币、抄袭挤占原创的苗头和倾向,才能不断提升内容创作质量,让网友有更好的观看、学习体验。
更进一步看,本案还具有两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方面,案件提供了相关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裁判思路,打击了借轻微修改后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牟利的侵权行为,严格依法保护了传授技能类视频的著作权。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认定,即美睫操作等教程类视频的创作者所拍摄的视频中,能够体现其独创性表达的应认定为视听作品,为其他数字教育视频博主的依法维权赋予了更多底气。
数字教育类视频的内容形式越来越丰富、受众越来越广泛,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提供助力,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相关案例对于视听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的厘清,有着重要的示范与参照价值。也要看到,在对侵权行为的客观认定等方面,有关部门还需进一步探索,拿出更加细化的标准。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刹住视听作品领域的侵权之风,以法治进步为规范数字教育发展、呵护清朗网络空间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