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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担保人拒不执行还款判决后买卖房屋套取公积金获刑
2021-12-31 20:34:00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龙岩9月21日电(通讯员陈小红 凌丽蓉)因朋友未能偿还债务,担保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通过买卖房产套取公积金并用于归还其他债务。9月16日,经福建省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我们想向银行借点钱买柴油做生意,但银行说借款要担保人,我们都是朋友,知根知底的,你就帮我担保吧。”推却不过的李某碍于朋友情义,最后还是点头答应成为了朋友的担保人。

  2017年5月,应朋友兰某夫妇的请求,被告人李某与他人答应为二人向银行借款的行为做担保,并与漳平某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因兰某夫妇未依约支付利息,2018年4月,银行向漳平市法院起诉,要求兰某夫妇提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李某与另一保证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支持银行的诉求,判决认定李某等保证人对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5月22日该判决生效。

  接到判决书的李某并不愿意执行法院判决,却又十分担心法院可能会直接划走其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清偿银行贷款。苦恼了许久的李某最终打算通过买卖房子将公积金套现取出。

  2018年6月1日,李某到房产中介购买房子,在中介的帮助下,以11万元的价格购入一处房产,并于2018年6月5日顺利取出其名下住房公积金8万元。随后李某以折价方式让中介将该房产出售,扣除房产过户税收、中介服务等费用,最终拿到住房公积金7万元,并将套取的7万元用于偿还自身欠款和日常消费,对漳平市法院生效裁判的文书拒不执行。

  2018年6月,仍未收到还款的银行向漳平市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已还贷款本金6万元,而李某虽与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但最终未执行到位。法院发现李某卖房事实,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违法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10月10日,李某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5月13日,承办检察官受理此案后联系李某,依法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李某的积极配合下,该笔贷款剩余本金已全部还清。漳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义务,且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共计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李某具有自首、还款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诉判决。

  检察官提醒:保证合同签名要慎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保证人要承担相应的债务,但仍有一些保证人认为借款人不还钱与我无关,拒不履行代偿义务;或者为避免自己财产被执行,在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些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