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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检法出台意见将生态修复纳入酌定量刑情节
2021-04-21 10:37:00  来源:检察日报

  (记者曹颖频 通讯员李敏 唐春燕)近日,四川省巴中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将生态修复纳入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酌定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适用案件范围、生态修复方式、从宽处理条件、司法机关职责,通过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已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与补偿。

  “该《实施办法》是在前期充分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巴中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杜林介绍说。从2020年3月起,巴中市检察院就开始在通江县开展试点。试点期间,通江县检察院与县委依法治县办、县法院联合出台实施办法,引导15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殖放流鱼苗6万余尾、补植林木7000余株、缴纳生态修复金5.4万余元。

  “在破坏生态资源类刑事案件中,不能一诉了之、一判了之,更重要的是要修复社会关系,让被告人真诚认罪认罚,认罪悔罪弥补损害,使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呈现良性发展态势。”巴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邹鑫介绍说。在通江县检察院起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案中,何某等人在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用电击方式进行捕鱼作业,因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用于增殖放流,检察机关提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等人进行增殖放流,并在市级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2020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等多部门举行增殖放流活动,5万余尾鱼苗游入诺水河碧水中。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刑法第六章第六节中的各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并要求同时具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提交生态修复承诺书三个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缴纳生态修复金、已提交生态修复承诺书并按要求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或者已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验收合格的,可以从宽处理。

  “将生态修复纳入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这既是对犯罪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又是对社会的积极引导,起到了非常好的震慑作用和普法宣传效果。”关于该《实施办法》,巴中市人大代表、通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赵鹏这样点评。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