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战国末期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著《韩非子》一书。韩非继承发展了前期法家的主张,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法治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他还吸收了儒家和其他学派的思想,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廉政理论。毛泽东在读《史记老子韩非列传》时批注道:韩非子师从于荀子,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他提出的法治、术治、势治三者合一的封建君王统治术,对后世影响很大。
明主之道忠法。作为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在“以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为本”的观点,主张国家治理应以法为根本。他提出统治者要公私分明,奉“公法”而治国,强调君主倘若不明于公私之分,任人不当,赏罚不公,那么“上有私惠,下有私欲”,国家政治必然会走向腐败。他在《韩非子奸劫弑臣》中论述道:有法术的人作为臣子,能够效法度量规矩的言论,对上能明白表达君主法令,对下能使奸臣走投无路。君主身边亲近熟悉的宠臣,就一定会说:“我不抛弃邪恶的行为方式,尽心竭力来侍奉君主,反而以相互结党营私、胡乱毁谤赞誉来求取安乐,就像是背着上千斤的重负掉到了深不可测的水潭中还想求得生存一样,必然是没有机会的。”安乐和危险的道路就是这样明白,那些左右近臣怎么能用假话虚言来迷惑君主?而群臣百官又怎么敢因为贪婪而鱼肉百姓?因此臣下能够向君主陈述自己的忠诚而不蒙蔽君主,下级能忠于职守而不怨天尤人。这就是管仲之所以治理齐国而商鞅之所以强大秦国的道理。
同时,韩非还认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又说:“人臣有私心,有公义。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明主之道忠法,其法忠心。”法律符合民意,人们就“乐生于为是,爱身于为非”。由此可以看出,在韩非设计的廉政建设秩序中,首先要确立法律规范,即立法,通过规范使各级官吏各守其职,依法行事,赏罚严明,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禁奸于未萌。韩非在重视“以法治国”的同时,还提倡“以术促廉”。“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所谓的术,就是依据其所定的职位而授予官职,按照其所定的名称来考核实绩,规定生杀之根本。而考核群臣之能力的东西,是统治者才能执掌的。他还在《韩非子解老》中分析道:“人有欲则计会乱,计会乱而有欲甚,有欲甚则邪心胜,邪心胜则事经绝,事经绝则祸难生。”意思是,人一旦有了贪欲,公平正义的人生观就会被打乱;人生观被打乱后,贪欲之心就会加重;贪欲之心加重了,邪念就会占据上风;邪心与贪欲占领头脑后,办事就会不讲法律与原则;办事不讲法律与原则,祸患和灾难就要临头了。因此,他强调,若君主善于术,则大臣不敢滥用权势;不善于术,则臣下就会擅权作乱。
为了防治腐败的产生,韩非首先是“明法令”而“禁奸于未萌”。他认为:“刑罚严峻,民众就安宁;赏赐太滥,奸邪就滋生。”刑罚严峻是国家太平的首务,赏赐太滥是国家混乱的根源。民众的本性是喜欢赏赐而不喜欢刑罚。所以明君治理国家时,明定奖赏,民众就努力立功;刑罚严厉,民众就服从法令。民众努力立功,政府的事务就不受侵扰;民众服从法令,奸邪就无从产生。最好的治理,要把奸邪禁止在尚未发生之时,不给奸邪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奉足以给事,而私无所生。韩非继承与发展了重“势”的思想,因“势”倡廉,认为:“事在四方,政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在韩非看来,君主要维护自己的最高统治权,权势便只能一人独掌,而不可以转借他人。统治者一旦失去一分权势,臣下就会把它变成百倍的权势去利用,造成危害统治的后果。只有君主掌握权势后,才能使国家安定,天下臣民归服。
“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人常常是安全有利的就去追求,危险有害的就要避开,这是人之常情。韩非认为,一切社会无不表现出人的自私性,君臣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都是建立在自我利益的基础上的,而人的本性必然影响到官吏的从政道德。因此他提出:明君的国家,官员不敢枉法,吏属不敢谋取私利,用财物贿赂行不通,如此,国中万事就都能符合法度准则了。这样,臣下作奸犯科的必定会被察觉,察觉后必定严惩。所以有能力的君主,不寻求廉洁的官吏,而追寻必定能察觉臣下奸邪行为的制度。
此外,韩非还指出:“上之所以立廉耻者,所以属下也。”主张“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奉足以给事,而私无所生。”通过合理的“明法”“利民”“厚禄”等手段构建国家廉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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