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古为今用“三不取”
2018-03-22 17:53: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朱永军 唐效云

  历览古今,因腐化堕落身败名裂的官员数不胜数。早在明代,思想家薛宣就提出,世之廉者有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为上,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次之,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再次之。笔者以为,这一观点颇有见地,对当前预防职务犯罪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使人见理明而不妄取,就是要注重教育引导。东汉杨震被誉为“关西孔子”,其赴任途经昌邑时,曾受其举荐的昌邑县令半夜怀揣重金前来谒见。他对杨震说:“深更半夜,此事无人知晓。”杨震没有动心,而是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何谓无知!”杨震拒金,贵在义正词严,道义分明。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是要加大教育引导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够做到“理明”,切实把“当官干什么”和“将来留什么”搞清楚,进而远离职务犯罪。 

  使人尚名节而不苟取,就是要锤炼思想作风。春秋时期,宋国有人得到一块稀世宝玉,想把它献给子罕。子罕拒不接受,并说:“你以玉为宝,我以不贪为宝,如果你把玉给我,我们不都失去自己的宝贝了吗?”由此不难看出,只有把名声、气节等看得比金子还要贵重的人,才能做到“尚名节而不苟取”。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是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做到一念不贪私、一文不苟取。 

  使人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就是要坚持惩防并举。有一次,明太祖朱元璋问大臣:“天下何人最快乐?”一位叫万纲的大臣说“畏法度者快乐”,朱元璋听后大加赞赏。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人要想快乐,必须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忠于职守,守住俸禄过日子,断不可胡作非为,以权谋私。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是要发挥惩治的特殊预防功能,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清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进而时时自省、处处自律,敬畏法律,不碰高压线,始终保持清正廉洁。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