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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