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宁县院办理的宋某某财产刑执行监督案获评2020年度全市刑事执行检察条线优质案件。该案之前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2020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
睢宁县院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罪犯宋某某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判决生效后宋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通过积极开展调查,了解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表现情况良好,其未缴纳罚金的原因是由于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宋某某本人曾因车祸造成头骨部分确失,无劳动能力;其妻子和儿子均属于智力残疾,无生活来源。鉴于宋某某家庭特殊情况,睢宁县院一方面向睢宁县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免除宋某某罚金,另一方面向宋某某家属发放救助金5000元,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最终睢宁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免除了宋某某的罚金刑。
以此案为契机,睢宁县院与睢宁县人民法院双方就开展对生活困难的刑事被执行人退出执行专项活动以及加强检法沟通,接收检察监督等方面达成了共识。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不仅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更要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展现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