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我为群众办实事●精准普法月月行】 睢宁县检察院“三个一”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2021-06-15 09:20: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少年强,则国强”。给未成年人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21年6月1日生效,该法亮点纷呈,新增许多新的保护内容,针对近几年暴露出的侵害未成年人问题“对症下药”。

  近日,睢宁县检察院结合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社会保护”、“家庭保护”为宣讲内容,与县公安局联合开展三个“一”普法教育活动。

  一份告知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要求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经调研发现,宾馆等场所成为性侵案件高发地。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在县城西派出所对部分住宿经营业主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活动。活动中,王珍副检察长通报了七起由于宾馆不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导致未成年女性遭受侵害的典型案例,并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涉到住宿经营者的相关规定,重点强调住宿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睢宁县检察院向51家住宿经营者发放《住宿经营者规范接待未成年人告知书》,51家住宿经营者当场签署承诺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一份“提示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六十一条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上述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且有招用未成年人的乱象发放“提示函”!

  睢宁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在县城东派出所向全县部分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进行普法宣传。

  检察官向21名经营业主发放《娱乐场所禁止接纳未成年人提示函》。21名经营业主当场签署承诺书,表示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构筑未成年人权益“防火墙”。

  一份禁止令

  家庭环境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父母或监护人成为未成年人成长道路的第一守护人,现实中,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形成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较为普遍。

  睢宁县检察院开展检察长宣讲团进校园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活动。

  活动中,针对在场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检察官向各家长告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家庭保护中的“十一条禁令”,明确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应尽的监护职责以及禁止采取各种手段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从而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

  打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全链条  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新格局

  下一步,睢宁县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加强与公安机关、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打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全链条,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新格局,为未成年人成长撑起法律保护伞。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