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检察院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助推精准扶贫,对特困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救助后,注重跟踪回访,传递检察关怀。
2014年1月15日9时10分许,李某驾驶苏CQD697号轻型货车沿S12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58KM+200M处左转弯时,因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及观察注意不够等原因,与相对方向王健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后,李某因赔偿能力不足,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王某的父亲已76岁,系残疾人,母亲朱某74岁,二人年迈均无劳动能力;王某的妻子亦没有工作,两个孩子也都未成家,一家人原本依靠被害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现家庭生活确属困难。考虑上述情况,该院主动对被害人亲属开展司法救助工作,2018年12月24日向其发放救助金两万元。
春节临近,该院对被救助人王某父亲进行了电话回访,并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安慰,了解生活现状,被救助人对该院的检察关怀深表感激,让其家人于2019年1月30日送来写着“扶弱济困,雪中送炭”的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