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朱某某多次盗窃犬只。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映像摄影】安全教育日,检护少年行
【映像摄影】普法零距离,法治暖民心
【映像摄影】普法宣传在身边
【映像摄影】检察官普法进广场
睢宁县检察院门户网站
睢宁检察院官方微信
睢宁县检察院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