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位某某非法购销汽油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位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魏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映像摄影】安全教育日,检护少年行
【映像摄影】普法零距离,法治暖民心
【映像摄影】普法宣传在身边
【映像摄影】检察官普法进广场
睢宁县检察院门户网站
睢宁检察院官方微信
睢宁县检察院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