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倪某某向商某某讨要货款,后心生怨恨,携带汽油至商某某铃木轿车处并点燃汽油,造成铃木轿车及周边停放的电动车发生不同程度毁损。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倪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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